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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0 11:55:15 来源:邯郸市市场监管局

1.鸡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2022年3月,鸡泽县市场监管局接一群众举报,称鸡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无骨鸡柳,随即鸡泽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查,该食品有限公司从2022年2月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私自组织人员生产销售无骨鸡柳。截至查案当天,共加工成品30箱(200克×10袋/箱),每箱成本价65元,售价70元,已销售25箱,抽检用1箱,剩余4箱尚未销售,现场无加工生产原料、设备。该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鸡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没收用于制作无骨鸡柳的竹签3袋、成品无骨鸡柳4箱;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成安县某农产品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2年4月,成安县市场监管局接一群众反映,称其从某农产品门市购买一盒“羊肉片”变质过期,自行退货后请求政府部门查处。接情后,成安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农产品门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农产品门市冰柜内存放的“禾穆斋”牌羔羊肉片2盒、鸡翅1袋、精品鸭肠串1袋,均已超过外包标注保质期。因疫情封控当下其经营台账无销售记录。该农产品门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农产品门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禾穆斋”牌羔羊肉片2盒、鸡翅1袋、精品鸭肠串1袋;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临漳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连花清瘟颗粒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临漳县市场监管局接邯郸市市场监管局《问题线索转办函》后,迅速指派执法人员对临漳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11月至12月5日期间,该医药有限公司共计购进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颗粒410盒(6g×10袋)在京东电商平台销售,由于不同时期该平台销售优惠不一,销售价由11月的30多元/盒提高至12月的60多元/盒,销售价涨副高达2倍,截至案发已销售409盒,违法所得合计9167.85元。随后临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医药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但该医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退款行为,也未向市场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临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相关条款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责令该医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从重处罚,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7.85元;罚款45839.25元,合计罚没款55007.1元的行政处罚。

4.涉县某商业广场化妆品专柜销售超期化妆品案。2022年3月,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涉县某商业广场化妆品专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当日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专柜上摆放的“某修护方案套”7盒、“某精华乳”3盒、“某保湿液”3瓶、“某原液”3瓶均超过标注保质期,且未下架,仍摆柜销售。后续执法人员跟进查阅以上超期化妆品价目表和专柜销售记录,未发现以上超期化妆品有销售,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化妆品专柜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某修护方案套”7盒、“某精华乳”3盒、“某保湿液”3瓶、“某原液”3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复兴区某美容店未履行优惠承诺案。2022年9月,复兴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美容店举办优惠活动不履行商家承诺,误导消费者,复兴区市场监管局迅即指派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美容院举办的“仅需38元即可享受六重好礼”的优惠活动中,承诺消费者预交38元即可享受,但在消费者当场预约报名时,又改称这“六重好礼”中有个别优惠项需另付费体验,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截至案发,执法人员发现该美容院登记台账上只有预约客户名单,无交费记录,还未产生违法所得。其未履行优惠承诺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复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美容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馆陶县某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尿素液案。2022年4月,馆陶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转办举报件,称辖区某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假冒“悦泰海龙”专用尿素桶及商标行为。随后馆陶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指派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某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天津悦泰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和委托,擅自生产销售天津悦泰科技有限公司“悦泰海龙”商标专用权的尿素液。共印制“悦泰海龙”尿素液标签2000套,已使用855套,加工过程中损毁45套,剩余1100套;共加工印有“悦泰海龙”商标的尿素液900桶,售出650桶,加工成本每桶30元,销售价格每桶32元,经营额20800元。该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尿素液行为,馆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加工设备一套,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尿素液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尿素液205桶、侵权尿素液标签1100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磁县某超市疫情期间保供销售的鸡蛋、香蕉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案。2022年5月,磁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转办件,称该县某超市疫情期间保供销售的鸡蛋、香蕉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据此,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核查。经查,该超市疫情期间保供销售到某小区的香蕉12份,每份约4斤,10元;鸡蛋21份,每份约6斤,30元,合计货值750元。商家销售的香蕉、鸡蛋实际商品重量均与其承诺的销售商品重量不符,且超出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称重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量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之规定,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河北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2022年5,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转供电中未执行政府依法定价,存在多收用户电费行为,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购电后,再转供给另一家公司,从中收取用电费用。该公司2020年4月至查案之日期间,分别于以每度0.82元到1.28元不等电价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购得,却按每度1.12元向另一家公司收取,共收取用户电费349677.91元,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用户电费29388.4元。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指正后,该公司以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费抵扣的方式向另一家公司减免了多收取的电费差价29388.4元。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1143.76元的行政处罚。

9.冀南新区某中学违规收费案。2022年10月,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中学违规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指派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该学校确实存在违规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的情况,通过问询调查、账目查阅、约谈交流等手段,基本锁定违法事实。后回访涉事学生家长,该中学已取消收取课后服务费款项,并全额退还违法所得。该中学收取课后服务费已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冀教财〔2021〕83号)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中学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96550元的行政处罚。

10.武安市某加油站故意破坏加油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2年7月,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材料后,对武安市某加油站展开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从2022年5月1日通过使用“加油站网络管理系统(TKDLW)”软件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后营业至2022年7月7日,根据该油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7日的加油站日报台账计算,涉案7把加油枪的总经营额为1101582.76元。立案调查后,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该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加站退还违法所得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7块;没收违法所得1101582.76元;罚款1300元。罚没款合计1102882.7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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