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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科技研发更有底气

时间:2023-04-25 16:58:55 来源:检察日报


 


 

姚怡(左)在区工商联给中小企业讲授保护知识产权法治课。

  “我们公司在2021年上榜了湖北省2021年省级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在2022年入选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参与的创新项目获评国网湖北省电力科技进步一等奖。在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我们的科技研发更有底气了。”在回访中,我感受到了M电力公司负责人激动的心情。

  M电力公司成立于1999年,核心产品为测试仪,2011年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然而,随着销售人员豆某和技术负责人李某的离职,该公司产品占据的市场份额出现了变化。

  2013年左右,该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与他们公司同类的产品,于是展开调查,发现该款产品的生产企业是R公司,而这家公司是豆某离职后于2010年成立的,李某在离职后进入R公司工作。

  2020年5月,M电力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举报李某和豆某窃取公司核心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生产、低价销售与公司同类的技术产品,给公司造成损失2500余万元。

  根据武汉市检察机关确立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办理机制,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该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由我承办。审阅完52册卷宗、6张光盘后,我提审了豆某和李某。

  李某否认自己使用了在M电力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秘密,坚称他是对购买的同类产品的芯片进行破解,得出了目标程序,并经过调试生产出了自己的测试仪产品,属于反向工程。而豆某称不清楚技术信息从何而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从证据上排除其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我联系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一步补充证据。

  通过补充侦查,我们了解到,R公司没有设立专项研发资金,也没有组建研发团队,涉案技术秘密信息由李某一人掌握。

  同时,我们也掌握了两份重要鉴定,一份是M电力公司和R公司生产的测试设备具有同一性的鉴定,一份是认定M电力公司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

  在扎实的证据下,豆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到了庭审阶段,两人质疑M电力公司的产品具有“技术密点”。

  有无“技术密点”确实是推演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实进行反向工程的关键证据。我向法院申请两位技术调查官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技术调查官从专业角度阐明:鉴定意见采用的鉴定方法,以及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和M电力公司的技术秘密信息具有同一性的鉴定结论,没有任何问题。

  2022年12月13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豆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00万元。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更加体会到“借脑借智”的重要性。对检察官来说,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的案件,存在对不同领域的专业理解和法律适用的巨大鸿沟,而技术调查官就是帮助检察官跨越这条鸿沟的桥梁。接下来,我们还会将其运用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  记者: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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